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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所挚爱,亦勿施于人

    2022年 02月 06日
    来源:《知青时代》报 作者:汤啸天 点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自《卫灵公第十五》子贡问日:”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日:“其‘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自《卫灵公第十五》子贡问日:”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日:“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所言是指,人应当以对待自身的行为作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这是为世人公认的人际交往准则,体现了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伦理底线。同样的道理,己所挚爱亦勿施于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勿将己所不欲施于人的同时,也不能将己所挚爱强加于人。你可以喜欢宠物,但不能强制要求他人也喜欢宠物,你喜欢某一种宠物,也不能强制要求他人同时喜欢这种宠物。

    一、守法是饲养宠物的前提

    饲养宠物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但是,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为前提。我国各地都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或者管理条例,对养犬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为此,所有养犬人都必须承担守法养犬的强制性义务。

    二、维护养犬人权利与规范养犬行为必须齐头并进

    世界上有一部分人爱狗,另有一部分人不爱狗,还有一部分人怕狗,这都是正常的现象。爱狗是一种自由,政府制定养犬管理办法是对爱狗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养犬人自由的限制。自由和权利是有区别的,自由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行为,政府并不为其提供保障,而只要被法律确认为是权利,政府必须提供保障。例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既表明了“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又明确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这就是说,养犬管理条例既保障了养犬人的权利,也对养犬的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养犬行为,对公民健康、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社会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应当运用智能化电子标识规范养犬行为

    随着养宠物人数的增加,很多不文明行为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城市人口密集,养犬更是事关社区邻里和谐、环境卫生、人身安全诸多方面。《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现在看来,有必要开发具有定位功能的犬类电子标识,以智能化的手段饲养宠物行为。智能化犬类电子标识应当植入犬只的皮下,具有静态信息记录更新与动态信息随时反馈特定服务器的功能。城管执法队员可以通过执法仪现场扫读电子标识后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