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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百姓讨公道

    2019年 11月 02日
    来源:《知青》杂志 作者:陈 战 点击:
    2013年底到2015年初,我为怀孕儿媳打赢了一场劳资关系维权“保卫战”,《劳动报》专门作了报道。之后,许多同事、邻居和朋友纷纷向我了解打官司的情况,赞扬我不畏权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时间竟然有不少亲朋好友和邻居找上门来请我帮他们

    2013年底到2015年初,我为怀孕儿媳打赢了一场劳资关系维权“ 保卫战”,《劳动报》专门作了报道。之后,许多同事、邻居和朋友纷纷向我了解打官司的情况,赞扬我不畏权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时间竟然有不少亲朋好友和邻居找上门来请我帮他们维权讨公道。

    其实,我并没有学过法律专业,更不是律师,只是在退休前参与过几次企业间的“ 三角债” 诉讼,一边看律师怎样进行诉讼,一边细心琢磨关键节点,稍微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为儿媳打官司纯属为家人维权,并无过多想法。但找上门来的都是普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昂贵的律师费也让他们望而却步。但他们的遭遇令我同情,于是我决定伸出援手帮助这些老百姓讨公道。初略一算,这几年也打了十几场官司,胜多输少,特选几个案列与大家分享。

    一、为生育妇女维权

    吴女士于2016年3月2日生产,产假至当年6月21日。7月21日,吴女士收到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其提交的6月22日至7月19日的病假单已超过本人享有的医疗期,并称吴女士的病假单涉嫌作假(该公司规定病假单必须由三甲医院出具),属严重旷工,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我深知女职工因生育请假遭单位不合理辞退的很多,忍气吞声的也不在少数,我觉得该企业的做法既不道德也不合法。

    为了打好这一仗,我花费大量时间查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作了详细摘录,对“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 医疗期”“ 合法医疗机构” 等名词解释做了详尽的了解和注释,以便在庭审需要时使用。

    2016年9月12日,我代理吴女士向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了大量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其单位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已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未支付的病假工资以及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等,共计9.7万余元。

    开庭的那天,对方出庭的不仅有律师,还有单位的人事主管和精通法务的管理人员等。我毫不畏惧,从容应对,因为我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而我的当事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要求仲裁庭驳斥对方意见的呼声不绝于耳。11月9日,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吴女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单位向吴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病假工资和病假工资差额、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共计67066.84元。

    之后,该单位心有不满,拒不返还吴女士劳动手册。我再次代理吴女士把该单位告上徐汇区劳仲委,要求其支付吴女士因无劳动手册延误上班的经济损失,并再次获胜,迫使单位赔偿吴女士人民币4000元并当场返还了劳动手册。

    二、顺利解决房产买卖纠纷

    2016年12月,我的亲家以111万元购买了陈某某以工程款顶账得到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一套132平米的新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我亲家按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和首付31万元以及房屋维修资金


    17658元,均有收据为凭。之后因开发商房价上涨,陈某某要求我亲家增加20万元购房款,否则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亲家非常生气,协商无果,决定寻求司法解决。亲家的事自然要帮的,我听了亲家的情况介绍后,判断本案的焦点是卖家陈某某是否具备该房屋的出售资格。为深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我专程到胶州进行了走访并寻找证据,最终锁定了陈某某具备该房出售权的证据。我当即书写了起诉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交纳了诉讼费。2017年12月28日此案开庭。庭审中,法官的审理重点果然不出所料,指向了被告陈某某究竟有无涉案房屋的出售权。庭审进行了大半天。闭庭时,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主动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到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种种纠葛后,帮他作了分析,并晓之以理,告诉他一旦败诉的后果,最后被告愿意做适当赔偿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征求了原告的意见后,当场为双方起草了《调解协议书》呈交法官,希望法官安排时间尽早为双方签署正式协议书。次日上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调解书,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被告在三个月内返还原告已付所有费用,并给予原告10万元赔偿,顺利了结了这件看似十分棘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这个案子的结局让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特别是胶州市法官对我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赞不绝口,称这是他们多年来收到的最正规的诉讼材料,还说上海的代理人为胶州人民送来了诉讼的样本,这让我有了小小的成就感,也增添了依法处理民间纠纷的信心。

    三、弱势之人应该帮

    2019年初,我受朋友之托接手了一起河南息县来沪人员张某某与上海退休女职工瞿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某与瞿某因生意相识。瞿某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考虑到瞿某开有棋牌室,应该有还款能力,便分三次借与瞿某2万元,但瞿某到期不还,还四处“ 躲猫猫”,弄得只有小学文化的张某某一筹莫展,看到他一脸无助的神态,我觉得案子标的虽不大,但弱势之人我应该帮一帮。

    张某某手上除了三张借条以外,只保存下来对方承诺还款的十几条短信。虽知道对方的实际住址,但无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而最棘手的是案件时效距离法律规定只有;两个月了,十分紧迫。

    要帮张某某立案,必须要有瞿某的身份信息。张某某不会用微信和短信,只会打电话,获取对方的身份信息看来有难度。我便通过自己的关系以最快的速度调取到了瞿某的户籍和身份资料。同时将张某某保存的短信和借条打印、复印出来,起草并打印了起诉书,仅用一个星期就完成了立案前的准备。3月22日我陪同原告到法院成功立案;6月中旬,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成功地为张某某追回了2万元欠款和利息损失3000元。事后,张某某十分感慨地说,上海不仅城市环境好,好人也多,陈老师为人仗义,免费代理的高风亮节我一辈子也忘不掉!

    现在我和张某某成了朋友,他知道我今夏要去东北,接送孙女去暑托班成了难题,便主动承担了接送我孙女的工作,以此表示对我的感谢,令我十分感动。

    四、政府部门更应遵法守法

    我家附近有居民为表示对邻近的某新建小区工程规划建设的不满,自制了一条横幅表达诉求。今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街道城管为迎接区委书记的视察,偷偷派人剪去了居民的横幅,引起居民的愤慨。

    该楼居民代表找到我,希望我能助一臂之力。我了解情况后与居民代表一同前往街道城管,询问城管的执法依据,被告知是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操作的。回来后,我便仔细阅读并研究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现条例对悬挂横幅等宣传品是有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但同时又对城管清除横幅做了必须事先告知等程序设置。街道范围内悬挂的横幅比比皆是,均未办理报批手续,该案所涉横幅已经悬挂了二十个月,应当认定为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默许。而偷偷剪掉横幅则涉嫌未履行“ 事先告知” 义务。我感到街道城管的工作确有不妥,政府部门更应守法遵法,遂以居民代理人的身份约见了街道分管副主任,指出城管工作中违反程序的问题,要求归还被剪去的居民横幅,如不能归还,则应赔偿居民横幅制作费人民币400元。最后,街道领导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同意赔偿解决,并在居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100元。通过这件小事,我不仅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利,也促进了街道领导的守法意识。

    五、社保难题妥善解决

    今年58岁的周某某,于1990年6月由上海阀门七厂调入上海制皂厂,并一直外借在普陀区蜂花电声乐团工作。在这期间,工厂曾为他缴纳过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之后一直封存未缴,直至1996年5月办理退工手续。

    2018年初,周某某为此事多次上访原单位及其上级集团信访办,均无果而终。周某某眼看自己的退休年限已近,如果没有说法将直接影响自己的退休收入,一时没有了主意。

    周某某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帮他。我接手后,与周某某及相关人员反复进行了研讨,虽然去法院诉讼是一个办法,但因时效的原因也有极大的风险,一旦诉讼失败,可能无法挽回。最终我决定抓住周某某原工作单位存在擅自封存员工养老金的过错,向其上级单位上海华谊集团信访办投诉以求解决。

    2019年4月上旬,我作为周某某的代理人,书写了致华谊集团党委的信并挂号寄出;4月25日,我与当事人一起去华谊集团信访办当面反映情况,要求该集团对单位擅自封存员工养老金一事作出合理解释。之后,我们又于5月9日、6月12日连续去该集团信访办反映情况,该信访办主任在口头回复时称:“ 原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 因我在信访洽谈中一直用手机进行录音,得到这个口头答复,是非常有利的。我们趁热打铁,6月28日第四次去信访办,要求原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工厂共同承担三年五个月未为周某某缴纳养老金的过错责任。我提出按照上海市人均期望寿命82岁的标准、参照23年来上海市平均缴纳养老金的标准,由原单位一次性给予周某某经济补偿的方案。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17日我们终于和周某某原单位负责人达成了初步共识,原单位接受我们的方案,给予周某某13.8万元人民币经济补偿。8月14日周某某与原单位签署了补偿协议,两天后便拿到了补偿金,妥善解决了这起23年前的社保难题。

    六、几点体会

    几年来,我为家人、邻里和不相干的普通人打官司讨公道,虽然花费了我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搭上一些费用,但我觉得很充实,很有收获。通过一桩桩案子,我深入学习了大量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还随时收集报刊杂志上的案例,使我逐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和身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能从容应对“ 阵容强大” 的对手,让我感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我这个人“ 一根筋”,做事实在,只要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会全力以赴。就拿办案中最重要的“ 证据” 来说,我的当事人都是普通人,平时不大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殊不知,事情再有理,拿不出证据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每一个案子,我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走访、交谈、查阅资料,努力在蛛丝马迹中寻找证据。希望朋友们从中获得启发,平时多留“ 痕迹”,不要等到纠纷来时才“ 临时抱佛脚”。

    发生纠纷后,采取什么方法,通过什么渠道反映并解决问题十分重要,诉讼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但也是最后一招。一旦进入诉讼,耗时长,付出精力多,是不得已才釆取的方法,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一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能够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适合投诉、举报解决的就投诉、举报;能够通过媒体曝光效果也很好,且立竿见影;实在无法解决的,则要果断起诉,以免超过时效。

    我是一个有五十年党龄的老党员,虽然退休了,发挥不了大作用了,能够在别人需要的时候帮一把,也是共产党员应该做的。现在条件好了,我的退休工资完全够用,因此我从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还千方百计帮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即便当事人给了一点车马费,剩下的我还要还给他。我觉得,只有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做,才能认认真真竭尽全力。

    我深深体会到我国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保护劳动者的,只要我们不忘初心,与时俱进,认真学习,不断充实提高,就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我们的社会一定会越来越和谐稳固。

    (作者原为黑龙江兵团47团上海知青)